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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约经国会通过第号立法令批准,其文本于2021年5月26日通过第10,705号总统令进入法律体系。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目前开展了连接东西方的众多重要业务,并且是巴西在中东的第二大贸易伙伴。然而,尽管两国之间在加强经济联系方面取得了进展,但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仍然位于第 1,307/2010 号规范性指令中所载的联邦税务优惠国家(也称为避税天堂)名单中,并且预计影响所得税法规,如第 9,430/96 号法律和第 9,779/99 号法律。 巴西立法一般对向被认定为“避税天堂”的国家的任何汇款征收 25% 的 IRRF 税率。因此,由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在名单上,这将迫使税务局明白,任何汇往该酋长国的汇款都必须按 25% 的税率作为预扣税,包括一些通常为零税率的业务。 令人惊讶的是,有关清单尚未更新,这在两国商业交易中产生了许多问题和磋商。
直困扰与巴西做生意的人的事实是著名的海外汇款征税,税务机关总是有许多违反国际惯例的解释,因此最终引发大量行政和司法税务诉讼。 尽管阿联酋仍处于税收优惠国家名单中,但企业不应忽视巴西批准的国际公约,该公约确定了多种收入不征税的情况,因此无需谈论可能的适用IRRF,甚至确定低于适用于向税收优惠国家的所 手机号码列表 有汇款的 25% IRRF 的税率。 这是因为巴西和阿联酋之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公约是在该酋长国被列入避税天堂名单之后签订的,此外,该国还具有更高的规范等级。通过这种方式,尊重 STF 定义的国际条约的三重等级,该公约具有普通法的特征,因此征收新形式的所得税。

新条款不适用巴西法律,甚至对与其他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的国家相同的情况适用零税率,并且不要忘记协议本身规定的降低税率(如在技术和技术援助下发生)。 所达成的协议明确规定,来自缔约国的公司的利润仅在该国征税,除非该公司通过位于另一国的常设机构在该国开展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说,根据 STJ 在 REsp 决定的内容,外国公司的术语“利润”必须解释为不是实际利润,而是营业利润,即主要或主要活动的结果。附属物,构成法人实体的客体,包括因提供服务而支付的收入,因此,利润只能在收入接收者的原籍国征税。 因此,不应扣留除非巴西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协议本身有规定。 巴西政府必须迅速采取行动,更新享受税收优惠的国家名单,甚至根据该国批准的协议调整现行立法,否则可能会造成可疑的解释、商业损失、不当付款,甚至外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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