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 2,060/2019 关于加密资产监管的分析
上周四提出了一项旨在监管巴西加密货币的立法提案。之前提出的项目 (2,303/2015) 旨在将所谓的虚拟货币纳入“支付安排”的监管范围,但该项目一直受到强烈抵制,与此相反,当前的项目旨在标准化更广泛的现象,也有利于技术的发展。事实上,该项目的理由呼应了培育有利于使用区块链技术的环境的意图,以提高国家金融体系的透明度和健康度。
该提案所追求的两个主要目标已在其第 1 条中表达:提供加密货币,该类别包括用作 (i) 支付手段、(ii) 价值存储、(iii) 效用和 (iv) 的资产价值家具;并处罚与欺诈性使用加密货币相关的犯罪,包括加大对所谓“金融金字塔”的处罚力度。让我们首先分析与第一个相关的设备。
拟议提案的第 2 条试图定义什么是加密活性物质,并注意区分此 马来西亚电话号码表 类类别可能呈现的各种“物种”,之前在其第 1 条中提到过:
I. 通过公共和私人数字签名密钥的组合,由公共或私人和去中心化注册系统生成的加密价值单位,可进行数字转让,并且不是或代表巴西或任何其他国家的法定货币;
二. 代表商品、服务或权利的虚拟单位,通过公共和私人数字签名密钥的组合进行加密,在公共或私人和去中心化注册系统中注册,可进行数字转让,不是或代表巴西或任何其他国家的法定货币;
三. 虚拟代币授予其持有者访问注册系统的权限,该注册系统在特定平台、项目或服务的范围内发起相应的实用代币,以便在所述系统中创建新的注册,并且不属于 中规定的安全概念的范围。 第 6,385 号法律第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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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需要强调的是,我们所说的加密活性物质的“定义”和分类是一项最艰巨的任务,并且没有其他原因它成为世界各地无数且不确定的争论的焦点。在不讨论这些讨论的优点的情况下,FATF(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提出的概念值得一提。它是一个国际和政府间机构,旨在制定标准并促进法律、法规和业务措施的实施,以打击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和对国际金融体系的其他威胁。因为其建议往往在相关国家的监管框架中实施,最终会激发许多与该主题相关的国家的示范和/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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