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产品出口制度的第 21,453 号法律修正案的必要性和紧
该法第 6 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结算出口关税、退款、报销、捐款、税率、服务和其他对其中所含商品的出口征税或有利的税款,该税款、每次销售截止日期有效的费率、关税和税基制度将适用。 该规则在该国目前正在经历的紧急情况下,意味着对于上述第21,453号法律所涉及的一系列产品,原经济和基础设施部第11号决议建立的出口关税制度,日期为 2002 年 3 月 4 日。 这种情况以这种方式决定了阿根廷共和国目前构成的一个部门的例外,这是不公平税收负担的表现。 从这个意义上说,建议对上述法律进行修改,以便将其等同于适用于第 22,415 号法。第 726 条的其他可出口商品的法律,其中规定,适用的出口关税是根据相应的消费出口目的地请求登记之日有效的法规确定的。 因此,有必要修改适用于出口的上述税收制度、税率、关税和税基(指数价格、离岸价、最低离岸价或同等金额)的征税时 电报号码数据 农产品。第 1 号法律规定的农产品。 21,453,如此规定,在消费出口目的地申请登记之日。 鉴于上述情况并考虑到该国经济面临的严重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一种特殊情况,无法遵循国家宪法规定的制定法律的正常程序。 经济部法律事务总局已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本令根国家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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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因此, 阿根廷国家总统在部长令总协议中: 第 1 条 - 将第 21,453 号法第 6 条第一款及其修改内容替换为:“为了结算出口关税、退税、退税、缴款、税率、服务和其他对纳税人征税或使之受益的税款,出口本法提及的商品,将适用注册之日有效的税制、税率、关税和税基(指数价格、离岸价、最低离岸价或同等金额)。用于消费”。 【修改规则】 第 2 条 - 本法令的规定将于其在官方公报上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将适用于自 11 号决议生效之日起已登记消费出口目的地请求的企业。原经济和基础设施部,2002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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