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必须讨论互联网被遗忘权的规制
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行为所产生的新形式的保护和问责既复杂又流行。例如,在联邦最高法院承认涉及信息载体和记忆过去罪行的过程产生了普遍影响之后,被遗忘权引起了法学家和法律思想家的极大关注。尽管被遗忘权与过去犯下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密切联系,但它对私人生活其他方面的影响不容忽视,它超越了新闻和电视新闻,影响到社交和共享网络等。这场辩论主要发生在基本权利领域,特别是围绕言论自由和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权利以及人格权,具体表现为被遗忘权。 言论自由是民主法治的主要支柱之一,如果没有充分行使言论自由,就不可能想象一个基于民主指令的社会。然而,在宪法领域,基本权利的优先地位和直接适用并不意味着这些权利的行使是绝对的,同样,言论自由如果以非法或滥用的方式行使,则不能是绝对的。 。 诚然,新电子媒体拓展了一些人格权的内容,例如肖像权。从这个意义上说,针对该主题的每一种解释都必须重新思考新数字时代的此类权利,因为《民法典》第21条确立的“自然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的原则并不矛盾。 ——在这种背景下考虑——至少必须根据我们时代的特殊性重新思考。这是因 手机号码数据 为,在互联网提供的信息的速度、存储和访问使主体显着暴露(通常是同意的)的同时,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安全和问责的需求同样迫在眉睫。,这破坏了真相。事实、荣誉、隐私、亲密关系和私人生活,逐案配置。 必须强调的是,在分析被遗忘权时,我们并不是暗示提供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事实,更不是暗示仅仅因为令人不快而将抹黑或令人不快的事实从流通中删除,而是阻止个人数据的传播。与私人领域相关的内容,在网络上发布和共享,影响人格及其属性的权利,对人的尊严造成严重损害,如复仇色情案件中所发生的情况。 正如权威学说所声称的那样,被遗忘的权利与记忆和真相的权利之间并不矛盾,后者是建立民主法治国家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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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都有不同的适用范围,面对互联网带来的变革,被遗忘权变得更加突出。 尽管没有宪法或宪法下的规定,但被遗忘权构成了人格权的明确发展。因此,重要的是要强调联邦司法委员会(CJF)第六次民法会议的第 531 号声明,该声明明确承认国家法律体系中的这一权利,因为它假定“保护公民的尊严”。信息社会中的人包括被遗忘的权利”。 在这种涌入中,很明显,在某些假设中,对互联网上的一系列人格权造成的精神损害的责任必须与被遗忘权同等对待,因为有效的司法保护可能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修复和/或停止所造成的损害。事实证明,在实践中,保障个人数据的安全和控制是非常复杂的。此外,围绕塑造这一权利行使的指导方针进行了讨论,但还远未达到终点。 这场辩论的叛乱是显而易见的,请参阅最近关于此事的立法活动。众议院至少有三项法案涉及这一问题,其中大多数都对通过使用社交网络犯罪的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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